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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失物索奖金 该赞扬还是该谴责?(图)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8-06-09 23:46:33 | 作者: | 来源: | 浏览:309次 ]

还失物索奖金 该赞扬还是该谴责?

  本报1月8日第7版报道,湖南长沙市的晏建辉不慎将装有19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遗失在出租车上,她悬赏3万元苦苦寻找几天后,的哥托人将19万元中的16万元现金送还,并提出前提条件:失主必须签订一份承诺书,兑现3万元悬赏奖金。

  此事的戏剧性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讨论。有人认为的哥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无偿归还19万元;有人认为的哥归还失物索要奖金,合情合理合法;有人认为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应该与时俱进,给拾金不昧者予精神、物质的双重奖励,更符合人性和社会现实,更能鼓励人心向善

把道德从天上拉回人间

  的哥交回失物应不应该向失主索取奖金?笔者认为,该的哥的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乎道德的,体现了一种新的“人性化的道德”。

  中华民族有着优良的传统道德,“拾金不昧”就是其中之一。不过,在传统道德里,也有些道德可谓是“天上的道德”,即道德对人性提出的要求过高,有时候甚至是要求“存天理,灭人欲”。“过滩患啊保炊崾テ湓诖笾谥械母姓倭Α⒐娣读Γ胀ㄈ嘶嵋蛭锊坏侥承┑赖碌墓咭蠖纱嘌≡癫皇氐赖拢灾碌赖卤恍榛?/FONT>

  传统道德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在法治规范缺乏的时候,道德有时候还需要承担起本应该由法律承担的责任,负荷过重,从而被推崇到过高的地位,成为“天上的道德”。所以,在当前市场经济社会和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就必须正视传统道德的这一缺陷。新的道德,应该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这些当代社会的特征相结合,更加体现人性化的要求,要符合人性、崇尚人性而不再单纯是人性的枷锁。首先,道德应该“减负”,一些过去只能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现在应该更多地交给法律来规范,从而使得道德不必再承受过重负担。例如,对于的哥归还失款究竟应不应该收受报酬这类事情,就可以按照法律规范去办,合法的就是可行的,而不必在道德上给予过高苛求。其次,道德应该“扩容”,即应该更加宽容,“拾金不昧”、归还失款完全不要报酬的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固然值得赞赏,但是,归还巨款索要合法合理的报酬的行为同样也应该被看成是一种新的道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人性需求的一种现实道德,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普通人都很容易做到的一种人性化道德。(邓清波

的哥行为折射了社会诚信缺失

  那位的哥因为没有完全按照“拾金不昧”的传统规范来“好人做到底”,只把16万元交还失主,有点美中不足,但失主曾承诺过给3万元予拾获者,的哥留下3万元来,虽然在手续上不是很恰当,但他或者有他的思考和想法,也许有他的道理。

  如果我们站在的哥的立场上想一想,就可以明白他这样做的理由。面对这笔巨款,他可以昧着良心,占为己有,毕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啊!也许他开的士多年也积不了这么多钱。何况,有些人也许会认为,不是偷,不是抢,捡来的横财,不要白不要。事实上,也有不少人拾获别人的东西没有交还的。当然,这种做法与传统美德背道而驰,应受到谴责。我们假定这个的哥还是比较公道正直的人,不想昧着良心把人家的一大笔钱占为己有。如果精神境界高一点,会把全部的钱还给失主,这样皆大欢喜。但这只是我们的假定,也许这个的哥也这么想过,既然不贪他的19万元,何必再去要他的3万元?

  但是,事实上,这个的哥没有这么高的精神境界,既想做好人,让自己的良心不受谴责,又希望得到3万元的酬谢款。于是他便把其中的16万元托人还给了失主,自己留下了3万元。于是,便有了社会上的不同声音,有肯定的,也有谴责的。他这样做,我认为主要是考虑到,钱一旦交还了失主,害怕失主违反承诺,不兑现那3万元奖金。这从一个侧面,折射了我们的社会的诚信存在问题。就是做了好事,也担心没有好报,于是留了一手。说回来,这也是普通人的想法,的哥的做法,也情有可原,虽然他自己把钱截留下来,在程序上不是很妥当,但他毕竟把拾到的钱大部分交还了失主,我们应肯定的哥不贪财的一面。

  由此,笔者认为要用新的眼光来看待好人好事,做好事既得到好名声,也应得到实际利益,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去做好事!(韩江

谴责的哥无理无据

  对于那位的哥的行为,笔者认为虽然体现不出他拾金不昧的高尚,但也不足以成为受人谴责的理由。可以说,人们谴责的哥无理无据。

  先说无理。报道说虽然找回遗失钱款,但失主却高兴不起来,她认为,自己虽然悬赏3万元寻找这笔遗失款,但奖金应该是奖励大公无私的人。这名的哥经过这么多天才交还这笔钱,很可能是迫于舆论压力,而并非完全出自真心。可是,失主却错了,自己明明悬赏3万元寻找这笔遗失款,现在失款找到了,自己却首先抵赖起来。为什么失主要说这样的话,从本质上说,是因为失主并不愿意支付这笔奖金。如果从道德的层面说,我个人认为失主比的哥更应该受到人们的谴责,因为她是一个言而无信的人。因此,谴责的哥的行为,是一种无理的行为。

  再看无据。拾金不昧是一种美德,但并没有法律约束,这就要求我们理性地看待拾金不昧。其实,拾金不昧在现阶段只是一种理想,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拾金要奖并不是过错,特别是一些失主明确答应酬谢时,失主更应该以酬谢来回报拾金者。我不否认的哥交还失款也许是迫于舆论压力,可是将失款交还失主却是千真万确,失主曾经悬赏也是千真万确,的哥只是依据法律上的要约得到自己该得的罢了,为什么要受到谴责?这就是无据。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人们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别人,拾金不昧是美德,但拾金要奖并不是过错,自己承诺过了就要兑现,这样才是诚实守信的人。(邵留生

还失物索报酬合情合理合法

  的哥交还巨款提前向失主索取奖金的行为,引起了一些争议,笔者认为,不计报酬是高尚的,要求报酬也不应受谴责。

  现在不再是一个谈利色变的年代,在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很多东西都物质化了,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拾金不昧”的活雷锋。《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认为:“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可以请求,也可以不请求。”拾得人希望得到一定物质酬谢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从捡到财物到归还失主,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代为保管财物、寻找失主等),理应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

  孔子是反对“言利”的,但他反对的也只是“不义之利”。“义然后取”——只要合于义,君子也可求取私利。曾经,孔子弟子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对方送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子贡替一位奴隶赎身,官府要奖励他,子贡拒绝。孔子说,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们乐善好施,子贡之事则会阻塞人们向善的意愿。虽然归还失物索要报酬这种行为不如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好纯粹,但是给拾得人一定的物质报酬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起到鼓励拾金不昧、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会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总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质回报而隐匿他人财物要好。(霖铃

拾遗求利污其行

  的哥归还失物后要求事主兑现承诺虽然正当合理,说不上应该受谴责,但这种做法总让人心里疙疙瘩瘩。为了利而拾金不昧,这样的行为算得上是合乎道德吗?

  千百年来,拾金不昧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传承,“夜不闭户,路不拾遗”,既是我国曾经有过的美好社会现象,也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流传中拾金不昧著名的故事有“乐羊子妻”、“甄彬还金”、“林积还珠”等故事。《后汉书·列传》中记载,古代河南乐羊子曾在路上拾到一块金子拿回家交给他的妻子,他的妻子批评他“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令羊子大惭。连一个在家里织布的乐羊子妻都懂得拾遗求利是“污其行”,更何况普遍受过教育的现代人呢!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的歌谣,被传唱了一代又一代,“拾到东西要交公”,这是小孩子都懂得的道理。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或者有关部门,这一直被视为国人基本的行为规范。我们全社会应该形成拾金不昧的良好风尚,这是勿容置疑的。捡了别人东西,理应归还失主,这是最起码的道德和常识,怎么好意思向失主索要报酬呢?如果每个人做了好事都要报酬,人与人之间除了钱还是钱,生活在这样物质化的社会,还有什么意思?(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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